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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2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延吉宗强农林贸易有限公司3诉被告安图县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宗强农林贸易有限公司,安图县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900号原告:延吉宗强农林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30285-6,住所地延吉市三道湾镇支边村。法定代表人:卢慧馨,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忠江,男,汉族,延吉宗强农林贸易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延吉市三道煤矿。被告:安图县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893490-X,住所地为安图县松江镇。法定代表人:丁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利明,男,汉族,安图县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安图县松江镇松江宾馆。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宗强农林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图县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延吉宗强农林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宗强农林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宗强农林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1元(原告已预交1321元),减半收取660.5元,由原告延吉宗强农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春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延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