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行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与董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行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赵鲁,局长。委托代理人杨银轩,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接庄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董军,公民身份号码370811197601212518汉族,农民。因被执行人董军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作出的高新费征决字(2015)第52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行政行为合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作出的高新费征决字(2015)第52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董军向申请执行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缴纳社会抚养费51444元及滞纳金,并承担申请执行费8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崇炬审 判 员 丁忠国代理审判员 石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瑞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