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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冯燚与西昌电力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燚,西昌电力工程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民初字第176号原告冯燚,曾用名冯勇明,男,生于1980年11月1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汪安贵,四川德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西昌电力工程公司。住所地:西昌市龙眼井街208号。法定代表人李德用,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天兵,四川德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燚与被告西昌电力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燚于2015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6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980.00元,由原告冯燚负担。审 判 长  董永亮审 判 员  杨发蓉人民审判员  段元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