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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刑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天左抢劫罪,王天左抢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天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威刑执字第331号罪犯王天左,无业,捕前租住文登市开发区九里水头村。现服刑于山东省威海监狱。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2)文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天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交付山东省威海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天左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十个月。并提供了罪犯王天左的原始考核统计表、奖惩审批表、认罪悔罪书、思想汇报及在押人员高维研的证明、罪犯消费统计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送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罪犯王天左在服刑改造期间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一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王天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天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辉代理审判员  王军志人民陪审员  孙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