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民三终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与张裕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张裕红,黄军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民三终字第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黄志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凤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梁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裕红。委托代理人黄勇,广东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军旋。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顺,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裕红、原审被告黄军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化法民三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因与张裕红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负担,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已预交416元,多收部分,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 湛 红审 判 员 庞 健 军代理审判员 张 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增海速录员张淑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