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保家与安徽省怀远县古城乡东张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家,安徽省怀远县古城乡东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63号原告:陈保家,男,汉族,1940年3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路莉,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怀远县古城乡东张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葛士良,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陈保家与被告安徽省怀远县古城乡东张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赵立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保家和委托代理人路莉,被告安徽省怀远县古城乡东张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葛士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7年5月、1998年4月和7月,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11500元用于村委会开支,被告给原告出具三份借据,约定借款月利息2分,该款被告自今未还。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1500元和利息,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村委会没有收入,如果原告能在利息上让步,村委会想办法把本金还掉。查明:1997年5月6日、1998年4月13日和7月1日,被告安徽省怀远县古城乡东张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分别借款3000元、7000元和1500元,约定借款月利息为2%,用于村委会支出。时任东张村村委会干部的李义春、张家俊、杨云喜在东张村村民委员会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上签名。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均未偿还。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三份借据予以佐证,被告张东村村委会对此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省怀远县古城乡东张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保家3000元、7000元、1500元和利息,月利息均按约定利率2%计算,分别从1997年5月6日、1998年4月13日、7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安徽省怀远县古城乡东张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又兮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