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商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青年路支行诉王化奎、孙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青年路支行,王化奎,孙利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商初字第38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青年路支行,住徐州市青年路310号皇城大厦A座一层。负责人赵贺,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崔强,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常佳,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化奎。被告孙利华。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青年路支行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青年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