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执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与吴向阳、谢小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吴向阳,谢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076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住肥西县。被执行人吴向阳,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被执行人谢小玲,女,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江永县。本院的(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向阳、谢小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向阳、谢小玲所有的挂靠在深圳市鹏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牌号为粤B×××××、粤B×××××、粤B×××××、粤B×××××、粤B×××××、粤B×××××江淮牌重型自卸货车六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 飞执行员 王洪波执行员 周 伟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