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立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美卡乐科技有限公司抢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美卡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立刑初字第1号自诉人:佛山市美卡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风林路226号厂区五仓之九号仓库。注册号440602000314857。法定代表人陈杰。自诉人佛山市美卡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以佛山市三水金鹰无机材料有限公司及广州新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控诉称:自诉人是在佛山市禅城区成立的一间合法经营的公司。2015年5月9日上午10点左右,本公司的生产车间闯进来了20多个人,把公司价值2佰多万生产机器设备用卡车强行拉走,并且威胁自诉人员工不要阻止,否则后果自负。这些人都是由两被告人组织的,自诉人当天已在江湾派出所做了笔录,但派出所至今仍没有向自诉人出具《报警回执》,还声称只是经济纠纷。自诉人认为,虽然自诉人与两被告人存在货款问题,涉及金额才60多万,但两被告人应通过合法途径向自诉人追偿,而不应组织多人来自诉人的生产车间强行抢走价值2佰多万机器设备,远远超过货款金额,这样的行为触犯《刑法》第289条和263条的规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成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造成自诉人严重的经济损失。自诉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两被告人法定代表人吕贵民和丁雪玲触犯抢劫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判令两被告人退还被抢走的机器设备及控告人的经济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人所提起的刑事自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首先,抢劫案不属于上述规定第(一)项及第(二)项1-7中所列的案件类型。其次,虽然抢劫罪属于上述规定第(二)项第8类中的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其中一种犯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犯抢劫罪,最低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属于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再次,自诉人认为其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自诉人曾经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故亦不符合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佛山市美卡乐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阮惠雄审判员 吴建明审判员 彭晓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绮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