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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旺成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旺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765号罪犯高旺成,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佛明法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旺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高旺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旺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608元,罪犯收支明细表显示其考核期往来款少,狱内消费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收支明细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旺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旺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