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魏能国犯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能国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714号罪犯魏能国,男,1966年4月7日出生,福建省连江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原系连江县黄岐镇海建街居委会党支部书记,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连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魏能国于2011年7月2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魏能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1年7月至2015年1月累计达标分32分。2012、2013、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魏能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能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12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