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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第313、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省虹川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程华、胡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号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省虹川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程华,胡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313、314-1号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什邡市方亭亭江东路。法定代表人:吉庆东,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虹川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师古镇。法定代表人:程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程华,男,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被执行人:胡霞,女,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本院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349号和(2015)什邡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虹川家��有限责任公司、程华、胡霞的银行存款42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令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