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曹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曹民初字第179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高学勤。被告俞某。委托代理人陈冬。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惠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