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二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士梅诉吉林市同拓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梅,吉林市同拓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二初字第586号原告:张士梅,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崔扬,吉林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同拓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爱民街道28号。法定代表人:王鹤翔,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梅诉被告吉林市同拓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士梅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士梅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00元,减半收取97.00元,由原告张士梅负担。审 判 长 黄 鹏人民陪审员 王 宏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庄碧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