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上海中济绿色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崇明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济绿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崇明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崇明县城桥镇城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148号原告上海中济绿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文荪。委托代理人王扬,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东明。被告上海崇明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晓中。委托代理人丁美红,上海聚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崇明县城桥镇城桥村村民委员会,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城桥村负责人顾国平。委托代理人陈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济绿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崇明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崇明县城桥镇城桥村村民委员会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追加被告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中济绿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0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452.5元,由原告上海中济绿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逸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