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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邸平尔与保定市联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平尔,保定市联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360号原告邸平尔。被告保定市联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建华北大街500号鑫龙湾b座404室。法定代表人王占民,公司经理。原告邸平尔与被告保定市联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平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邸平尔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庞智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华 茜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