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军与杨巍、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杨巍,王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952号原告:王军,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杨巍,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莉,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杨巍、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劲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