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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谭成明,徐燕飞与胡永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成明,住湖南省衡东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燕飞,住广东省高州市。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廖意萍,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永鸿,住湖南省衡山县。委托代理人汪明光,广东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谭成明、徐燕飞因与被上诉人胡永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谭成明、徐燕飞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上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谭成明、徐燕飞申请撤回上诉,是其行使处分权,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成明、徐燕飞撤回对被上诉人胡永鸿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21.06元减半收取1760.53元,由上诉人谭成明、徐燕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建须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黄玉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结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