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姜永海与郑志全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姜永海,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郑志全,身份证号×××,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玉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姜永海申请执行郑志全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1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李相伟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