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滁州市种子管理站与陈洪滨房屋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种子管理站,陈洪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种子管理站,住滁州市。被执行人:陈洪滨,男,汉族,1975年11月29日,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受理滁州市种子管理站与陈洪滨房屋租赁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陈洪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洪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洪滨存款107587.5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