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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郭某某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600号原告胡某某,男,生于1973年4月12日,汉族。被告郭某某,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慧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