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郭某某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600号原告胡某某,男,生于1973年4月12日,汉族。被告郭某某,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慧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