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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与吴波,袁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吴波,袁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642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5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3894-X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杰(特别授权),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翠峰乡。委托代理人张颖,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被告吴波,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被告袁敬,女,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和现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诉被告吴波、袁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祝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飞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