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刘建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平,程建国,程建军,杨馨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1487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平,个体。被执行人程建国,个体。被执行人程建军,个体。被执行人杨馨预,个体,系程建军妻子。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6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刘少清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北三街住房(房权证杭房字第××号)一套以及查封了担保人刘洋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园子渠烟草嘉园1号楼3���元401室住房(房权证蒙字第1050209001**)一套。现因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刘少清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北三街住房(房权证杭房字第××号)一套,予以解封。二、对担保人刘洋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园子渠烟草嘉园1号楼3单元401室住房(房权证蒙字第1050209001**)一套,予以解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俊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