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杨某书、杨某文、杨某珍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杨某书,杨某文,杨某珍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258号原告胡某某,女,193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委托代理人石学军,凤凰县德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书,男,1944年11月12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被告杨某文,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被告杨某珍,女,1957年11月23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杨某书、杨某文、杨某珍赡养纠纷一案中,被告杨某书自愿赡养原告胡某某,故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某某现决定撤回对被告杨某书、杨某文、杨某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书、杨某文、杨某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老三承担。审 判 员 吴金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田鹏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