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2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扬州天都五环建设有限公司诉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天都五环建设有限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2567号原告扬州天都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滨湖新区。组织机构代码:14121974-3。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胜利,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广源,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振兴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2170253-2。法定代表人纪小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强,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天都五环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天都五环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天都五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98元,减半收取7299元由原告扬州天都五环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乙 燕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毛颖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