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南充市顺庆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罗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顺庆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罗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719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强,董事长。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罗凤英。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责令被执行人XX、罗凤英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XX、罗凤英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XX、罗凤英所有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金泉巷1号1幢4单元4层1号房屋。(房产证号:00638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