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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解执字第6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冯振江申请执行靳燕明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解执字第699-1号申请执行人冯振江,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中站区。被执行人靳燕明,男,1959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担保人靳艳君,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环城西路工农院。本院在执行(2014)解执字第699号申请人冯振江与被执行人靳燕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靳燕明不能履行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因保证人靳艳君在案件执行期间,于2015年1月7日自愿为被执行人靳燕明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靳燕明暂缓执行一个月。现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人 担保人靳艳君的财产,以担保人靳艳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毋              小              根审判员 胡              福              平审判员 程              志              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