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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俵口支行与杨兆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俵口支行,杨兆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俵口支行。负责人孙明俊,职务:支行行长。被告杨兆宽。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俵口支行与被告杨兆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俵口支行负责人孙明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兆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申明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俵口支行诉称,2007年9月30日,被告杨兆宽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月利率10.935‰,借款到期日为2008年8月31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兆宽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借款还清前所欠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借据一份;杨兆宽于2009年12月4日、2010年5月28日、2012年1月28日、2014年1月24日签字确认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各一份。被告杨兆宽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30日,天津市宁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俵口信用社与被告杨兆宽及案外人杨茂宇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天津市宁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俵口信用社为贷款人,被告杨兆宽为借款人,借款金额为3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至2008年8月31日,月利率10.935‰。合同同时约定借款人若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亦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四点七三八五%计收利息。杨茂宇系连带责任保证人。截至2015年4月20日,被告尚欠本金300000元、利息118305.78元。上述款项及2015年4月20日后的逾期借款利息,被告杨兆宽至今未予归还。2010年6月30日,天津市宁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俵口信用社更名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俵口支行。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杨兆宽发放贷款,但被告杨兆宽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能返还全部借款本息,其行为显然违约,应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杨兆宽返还尚欠借款本息及逾期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兆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俵口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截止到2015年4月20日的借款利息118305.78元,并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结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四点七三八五计付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7元,由被告杨兆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庆福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利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