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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知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周丕海诉被告四川世纪金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四川世纪金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知初字第76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刘丹,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眯,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世纪金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江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四川世纪金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世纪金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四川世纪金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佳梅代理审判员  郭 静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