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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志强与郑彦军、侯伟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孙志强,男,汉族,1975年8月22日生。被告郑彦军,男,汉族,1982年11月10日生。第三人侯伟峰,男,汉族,1971年3月1日生。原告孙志强与被告郑彦军及第三人侯伟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豫BT93**出租车依法采取查封、扣押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豫BT93**出租车采取查封、扣押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彦滔审 判 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赵天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凯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