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丽华犯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丽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689号罪犯张丽华,绰号阿成、发哥,男,1983年8月7日出生,福建省建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丰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414836元,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10年6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泉刑终字第10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张丽华于2012年2月2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33号刑事裁定,以该犯罚金及追缴款到位数额低,不予减刑。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张丽华罚金及违法所得金额高,未到位金额多,且消费数额变动大,存在规避履行财产性义务的嫌疑,悔罪表现差,建议不予减刑。本院认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丽华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