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诉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徐州恒昌玻璃有限公司与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马凤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恒昌玻璃有限公司,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马凤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诉保字第00113号申请人徐州恒昌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北路永康小区5楼-2-201室。法定代表人王振,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梁集镇景湖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凤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马凤雷。申请人徐州恒昌玻璃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凤雷银行存款21万元,并已提供刘民车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恒昌玻璃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凤雷银行存款21万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马凤雷银行存款21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刘民所有的苏C×××××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车辆由担保人管理和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或者设置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红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