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改兴申请执行渑池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改兴,渑池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李改兴,男,1960年4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渑��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改兴与渑池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渑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