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鸡冠执字第8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关于毛越申请执行刘联和唐玮王吉国王道海米尧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越,唐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847-3号申请执行人毛越,男,199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电工路鑫源小区。被执行人唐玮,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五四委5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鸡冠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因唐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唐玮在中国邮政储蓄xxx账号有工资存款,本院已经依法冻结,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唐玮在中国邮政储蓄xxx账号的冻结。二、对被执行人唐玮在中国邮政储蓄xxx账号的工资存款9900元扣划至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三、冻结被执行人唐玮在中国邮政储蓄xxx账号的工资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秀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