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立民申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玉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玉棠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立民申字第21号再审申请人:黄玉棠,男,195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银爱,女,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小银,女,194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黄玉棠因不服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09)台法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递交《民事申诉状》,请求本院判令:1、座落在四九圩永兴街雅昌隆至铺尾全部房屋所有权归黄玉棠所有;2、黄某芳、黄某活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本院审查认为:黄玉棠因与黄某芳、黄某活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9)台法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黄玉棠不服该民事判决,于2011年9月28日向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台检民行不提抗(2011)1号《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不提请抗诉决定书》,决定不提请抗诉。黄玉棠在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抗诉决定后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八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的规定,本院不予受理黄玉棠提出的再审申请。综上所述,黄玉棠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再审申请人黄玉棠提出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判长 张 锋审判员 陈汉锡审判员 谭力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