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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沈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温刑初字第1050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因本案于2014年4月22日被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辩护人柳正晞,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4)18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青、李文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及其辩护人柳正晞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取证困难,经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院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4月,被告人沈某身为温岭市公安局石塘派出所民警,在承办梁某丙、梁某甲、梁某己等人涉嫌开设赌场一案时,非法收受梁某甲等人贿送的财物并帮助梁某甲、梁某己逃避处罚。具体事实如下:2014年3月20日中午,梁某甲为得到被告人沈某在办理梁某丙、梁某甲、梁某己等人涉嫌开设赌场一案中的关照,在温岭市石塘镇杨柳坑一饭店宴请被告人沈某,并通过张某贿送给被告人沈某一部iphone5S手机(价值人民币4880元)。被告人沈某予以收受。2014年4月8日,被告人沈某在温岭市公安局办理了对梁某甲和梁某己的刑事拘留手续。当晚,被告人沈某接受梁某甲的宴请,来到温岭市太平街道拉芳舍咖啡厅一包厢内和梁某甲见面,收受梁某甲贿送的现金10000元,并故意泄露梁某甲、梁某己已经刑事拘留的信息,告知梁某甲次日要将梁某甲、梁某己二人列为网上逃犯,提醒其不能使用身份证,承诺拖延抓捕,使其有时间疏通关系。次日,梁某甲外逃。2014年4月22日、6月3日,梁某甲、梁某己先后到温岭市公安局投案。此外,被告人沈某还分别收受了梁某甲贿送的四条软壳中华香烟、梁某乙(梁某丙丈夫)贿送的两条软壳中华香烟。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沈某被检察机关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当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沈某身上扣押了受贿所得的iphone5S手机一部,并在石塘派出所被告人沈某的宿舍内扣押了受贿所得的1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沈某的父亲主动向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上交了被告人沈某收受的六条软壳中华香烟。2014年10月20日,经被告人沈某劝说,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金某至本市太平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甲、梁某乙、林某、张某、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梁某己、王某、金某、蔡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干部任免审批表等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梁某丙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立案决定书,梁某甲和梁某己的拘留证及在逃人员的登记信息表,温岭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及法制承办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蔡某的刑拘证及暂扣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身为公安民警,负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在履行职责执法过程中,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同时,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88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沈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沈某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沈某为已经办理刑事拘留手续的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即应认定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嫌疑人是否最终被定罪处罚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辩护人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沈某犯二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劝说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当庭能自愿认罪,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二、被告人沈某犯罪所得的iphone5S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一万元、中华香烟(软盒)六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挺霞人民陪审员  金丽华人民陪审员  金琴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佳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