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田文汉与被告张焕娥、薛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文汉,张焕娥,薛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200号原告:田文汉,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朱桂芳,女,系原告田文汉之妻。被告:张焕娥,女,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薛磊,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文汉与被告张焕娥、薛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文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公进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