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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管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德阳市雄海投资有限公司、杨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德阳市,杨某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管初字第9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2年12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肖莉莎、梁冰,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市。住所地:德阳市长江东路**号*楼。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62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德阳市雄海投资有限公司、杨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本院审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德阳市雄海投资有限公司、杨某某之诉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被告德阳市雄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德阳市旌阳区,且合同双方并未协议选择纠纷管辖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