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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夏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094号原告夏某。被告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亚斌审 判 员  邓亚军人民陪审员  肖应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熊 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