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向家顺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家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167号申请执行人向家顺,农民。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鹤峰县容美镇满山红大道661号。法定代表人田琼,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家顺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额202794.7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支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代清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邵福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