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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与罗统源、黎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罗统源,黎玉梅,罗东林,陈彩美,黎忠科,周子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72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负责人丘律宁,行长。委托代理人江宏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陈日榕,广西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统源。被告黎玉梅。被告罗东林。被告陈彩美。被告黎忠科。被告周子乔。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诉被告罗统源、黎玉梅、罗东林、陈彩美、黎忠科、周子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罗统源、黎玉梅己经履行了本案的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雪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春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