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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羊高飞与被告王红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高飞,王红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747号原告羊高飞,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邵东县xxxxxx,身份证号码4305xxxxx。被告王红斌,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宁县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羊高飞诉被告王红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羊高飞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红斌的起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羊高飞撤回对被告王红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羊高飞负担。审判员  喻潇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