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韩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孙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洪沛,沭阳县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居民。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华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