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盘刑一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田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盘刑一初字第450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男,1974年5月10日生,汉族,本科文化,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因犯盗窃罪,2008年8月7日被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2008年10月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改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2013年6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6日被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5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刑诉(2014)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宁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在本市盘龙区环城东路沃尔玛超市内,趁无人看守之际,盗窃得价值人民币827元的普洱茶五饼,后逃跑过程中被超市工作人员抓获送交公安机关。缴获被盗物品已发还被盗单位。另查明,被告人田某2013年6月26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2013年6月26日至2016年10月10日。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说明,被盗单位报案材料及陈述,指认笔录及照片,赃物价格鉴定结论及被告人田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单位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田某系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违法犯罪活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八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零十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尹学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