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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裴明州与石云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明州,石云青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86号原告裴明州。委托代理人于智高。系原告表哥。被告石云青。原告裴明州与被告石云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永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因原告裴明州与被告石云青经人调解就赔偿款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石云青赔偿原告裴明洲4064元,原告遂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明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交纳64元,由原告裴明州负担。审判员  赵永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