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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童福举与凤台县顾桥镇张童行政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福举,凤台县顾桥镇张童行政村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05号原告:童福举,男,1962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陈广云,女,系原告童福举之妻。被告:凤台县顾桥镇张童行政村。法定代表人:王广珍,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童福举与被告凤台县顾桥镇张童行政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童福举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福举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福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福举承担。审判员 周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