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二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钟集成与奇台县凯禹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集成,奇台县凯禹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00402号原告:钟集成,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28日,现住杭州市。委托代理人:杨静,女,汉族,生于1968年5月11日,,现住奇台县,系原告朋友。被告:奇台县凯禹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奇台县城西工业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集成与被告奇台县凯禹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集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钟集成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圣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