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涡民一初字第0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杨双诉卢小亮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双,卢小亮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232号原告:杨双,女,汉族,26岁,住涡阳县义门镇。被告:卢小亮,男,汉族,28岁,住涡阳县涡北街道。原告与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许原告自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