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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茂伟与上海格冉博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茂伟,上海格冉博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952号原告孙茂伟,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上海格冉博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LOWTAIHUAT。委托代理人王猛,上海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茂伟与被告上海格冉博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鼎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