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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军和与郑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662号原告张军和,男,汉族,1972年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郑益明,男,汉族,1988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和与被告郑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原告张军和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军和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张军和负担。审 判 长  曹潇潇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李澄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银